(2017)川090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石先强、吴仁秀诉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先强,吴仁秀,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9号原告:石先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原告:吴仁秀(原告石先强之妻),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原告石先强、吴仁秀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吕长合,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谭伦全,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负责人:李晓红,该公司经理。原告石先强、吴仁秀诉被告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石先强、吴仁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石先强、吴仁秀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先强、吴仁秀撤诉。案件��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石先强、吴仁秀负担。审 判 长 吴义国人民陪审员 卓清富人民陪审员 邓方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