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梅啟新与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啟新,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鹏,武汉市宏昇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宏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市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啟新,男,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三路江南春城3幢3单元4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宏昇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三路江南春城10栋1层1B号商网。法定代表人易利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宏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三路江南春城7栋11A号商网。法定代表人魏国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江南春城10幢1层6号商网。法定代表人胡建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张鹏、武汉市宏昇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宏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市宏诚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2000万元股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梅啟新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世纪宏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