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裕立、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立,李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515号申请人陈裕立,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运兰,女,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裕立与被执行人李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