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新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新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685号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新林,男,成年人,现住额敏县。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新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两次定于2017年3月9日、4月17日开庭审理,均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未开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没有必要缴纳公告费用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0元,计125元,由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