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邓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邓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275号原告: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49750-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靓瑾,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竣,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峰,重庆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竣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78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