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鑫与崔福生、张海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崔福生,张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崔福生,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海旺,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崔福生、张海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回民二初字第01016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我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回民二初字第01016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朝民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