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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学才与闫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才,闫建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7号原告:吴学才,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闫建岭,男,36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原告吴学才诉被告闫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已通知由原告预交公告费,现已逾期,经传票传唤,要求原告将公告费交付凭证到庭予以提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原告吴学才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学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吴学才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史建军人民陪审员  谷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