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学才与闫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才,闫建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7号原告:吴学才,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闫建岭,男,36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原告吴学才诉被告闫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已通知由原告预交公告费,现已逾期,经传票传唤,要求原告将公告费交付凭证到庭予以提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原告吴学才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学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吴学才负担。审 判 长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史建军人民陪审员 谷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