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华普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华普通用科技有限公司,高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普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新西路2号东方信息港研发楼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1334R。法定代表人陈海峰。委托代理人王华明,该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高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科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94828。法定代表人姚翔。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普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6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189656.35元及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直接向其支付人民币225148.3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依法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77元已由被执行人依法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67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