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明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福,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半文盲,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7年1月1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燕,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熙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福、被害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过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陈燕出庭担任被告人王明福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王明福在本县白塔镇景星大道197号徐某武开设的棋牌室内搓麻将,因徐某武不愿意借钱给其而与徐某武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明福���恨在心,回到县城后在出租房附近拿了一把刀藏在摩托车坐垫下,于当晚20时30分许回到棋牌室。在棋牌室门口,被告人王明福与徐某武及在旁劝说的李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明福从摩托车坐垫下拿出砍刀将李某手掌砍伤,致使李某左手掌尺侧小指近端斜行至桡侧手腕部完全断开,仅桡侧少许皮肤相连。后被告人王明福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王明福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福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徐某武、张某、尚某、冉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王明福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的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持刀砍伤被害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加礼代理审判员 马颖文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