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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天水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平均审判员  王红岩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