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天水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甘肃省清水县人,住天水市。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平均审判员 王红岩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