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韩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63号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李家窑村南(大运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义,经理。被告:韩俊,男,54岁,汉族,内蒙古人,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朔州市东昱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常月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