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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行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艳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惠,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行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惠,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000446061U。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鹏举,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艳惠因被上诉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艳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艳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艳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南佳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