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绵宝与被执行人胡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绵宝,胡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陈绵宝,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长友,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绵宝与被执行人胡长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绵宝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