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任兰奎与闫怀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兰奎,闫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18号申请人:任兰奎,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交通街。被申请人:闫怀峰,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辰清乡。申请人赵井荣于2017年4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怀峰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5,520元,担保人任宝春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怀峰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5,520元,该银行账户号为72006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775元,由申请人任兰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