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高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法定代表人:康满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郭保宏,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神农高科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高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神农高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6476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农业生产资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