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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11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住湖北省红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遂邢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企石支行账号为62×××11的存款至3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账号为62×××55-000001的存款至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