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戴岸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岸波,戴岸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岸波,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深圳市(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岸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岸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开始,戴某1向吴海溪承包砍伐位于海丰县黄羌镇虎瞰村委石山嶂场骨头窝山地的桉树,砍伐的过程中受到被告人戴岸波及戴海波、陈金松等人的阻挠,并在进山村道处私自用钢管架设限高路障阻止运载树木的车辆出入。2015年7月21日上午,黄羌镇政府会同海丰县交通局对违法架设的钢管架限高路障进行拆除。同日18时许,被告人戴岸波得知情况后从深圳回到虎瞰村委并带领十多名男青年到被拆除路障的村道,当见到伐木工入王某骑摩托车下山经过该处时,被告人戴岸波故意朝王某后背踢了一脚,致王某摔倒在地上还丢了一只鞋,王某扶起摩托车穿着一只鞋赶紧逃离现场。接着,伐木工人陈某3驾驶摩托车载覃某1上山经过该处时,被告人戴岸波又故意用手碰陈某3驾驶的摩托车,喝令陈某3停车并上前往陈某3左腰部踢了一脚,然后以交通事故为由,将陈某3和准备返回山上经过村委会门口的王某连同摩托车扣留在村委会并“报警”,硬要陈某3交出2000元。王某、陈某3被逼通过工头覃某2带了2000元交在陈某1医疗站给被告人戴岸波作“医疗费”。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王某、陈震宇的伤势均属轻微伤。同月28日,被告人戴岸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戴岸波的亲属赔偿了王某、陈某3医药费等人民币各500元并退还覃某22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戴岸波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戴岸波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岸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开始,戴某1向吴海溪承包砍伐位于海丰县黄羌镇虎瞰村石山嶂场骨头窝山地的桉树,砍伐的过程中受到被告人戴岸波及戴海波、陈金松等人的阻挠,并在进山村道处私自用钢管架设限高路障阻止运载树木的车辆出入。2015年7月21日上午,黄羌镇政府会同海丰县交通局对违法架设的钢管架限高路障进行拆除。同日18时许,被告人戴岸波得知情况后从深圳回到虎瞰村委并带领十多名男青年到被拆除路障的村道,当见到伐木工入王某骑摩托车下山经过该处时,被告人戴岸波故意朝王某后背踢了一脚,致王某摔倒在地上还丢了一只鞋,王某扶起摩托车穿着一只鞋赶紧逃离现场。接着,伐木工人陈某3驾驶摩托车载覃某1上山经过该处时,被告人戴岸波又故意用手碰陈某3驾驶的摩托车,喝令陈某3停车并上前往陈某3左腰部踢了一脚,然后以交通事故为由,将陈某3和准备返回山上经过村委会门口的王某连同摩托车扣留在村委会并“报警”,硬要陈某3交出2000元。王某、陈某3被逼通过工头覃某2带了2000元交在陈某1医疗站给被告人戴岸波作“医疗费”。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王某、陈震宇的伤势均属轻微伤。同月28日,被告人戴岸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戴岸波的亲属赔偿了王某、陈某3医药费等人民币各500元并退还覃某2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从陈某1处调取的《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戴岸波通过硬要的方式让陈某3交出人民币2000元存放在陈某1的医疗站作为医疗费的事实。(2)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发还清单》:证实该局已经将陈某3存放在陈某1处的人民币2000元,发还给覃某2。(3)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戴岸波手机(号码为138××××4288)与张某手机(号码为135××××6686)于2015年7月21日18时的通话记录。(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2015年7月21日18时30分,在海丰县黄羌镇木棉树村路段现场,车辆已被移走,没有保留事故现场的事实。(5)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圆山岭中队出具的《事故经过》:证实2015年7月21日18时58分,圆山岭交警中队值班室接“110”指令,称在黄羌镇虎噉村路段有一行人被二轮摩托车撞伤,要求交警前往处理;该中队派员前往现场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并详细询问当事人,行人戴岸波(即报警人,报警电话:138××××4288)称其在道路中间被二辆二轮摩托车碰到,致左手受伤,在黄羌镇虎噉村医疗站治疗。该中队民警将二辆二轮摩托车扣留并对驾摩托车者陈某3、王某二人带到中队进行询问,陈某3、王某陈述戴岸波是因为不肯他们砍柴的原因,故意纠集十几人在道路中间拦阻他们的出入,摩托车没有刮到戴岸波,是戴岸波故意用手去拦他们的车,然后用脚踢他们的后背,把他们的人及摩托车拦住推到虎噉村委办公楼;同时,交警中队民警走访了虎噉村医疗站医生陈某1,对戴岸波被摩托车刮伤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取证,据医生陈某1反映的情况是戴岸波不肯陈某3、王某等人在虎噉村山上砍柴而故意去拦他们的摩托车造成的,事故经过就是这样。(6)陈某1提供的《处方笺》:伤者戴岸波,时间:2015年7月21日,经初步诊断左手肘擦破皮、渗血,已对伤口消毒后包扎。(7)戴岸波左肘部受伤的《照片》:证实被告人戴岸波向侦查人员展示其7月21日下午左肘部(淤青)受伤的照片。(8)虎噉村委木棉树村后入山道路段被戴海波、陈金松等村民设置的《限高铁架照片》:证实2015年7月21日黄羌镇和海丰县交通局联合执法人员拆除限高铁架的照片。(9)被告人戴岸波出具的《承诺书》:被告人戴岸波认识到其因反对村委对外承包山林一事引发打人的行为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不参与、不反对、不插手村委对外承包山林。(9)《协议书》:证明戴岸波赔偿王某、陈某3医药费等费用各500元,王某、陈某3表示不再追究戴岸波的法律责任。(10)深圳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7月28日,该所协助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龙华街道建设路聚豪国际大厦2114室将被告人戴岸波抓获归案。(11)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该大队在侦办戴岸波寻衅滋事一案中,经多次前往涉案人员陈金松、戴海波、戴立恒、陈苏晓、陈锦标的住处传唤,该员均外出,去向不明,无法向其调查取证。(12)《山地租赁合同》:证实吴海溪向黄羌镇虎噉村委租赁山地面积约600亩作为种植经济林,合同约定乙方吴海溪有权使用村道,如因运输树木或者超载造成村道损毁,乙方负责修复,并经黄羌镇政府司法办公室见证的事实。(13)《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吴海溪在黄羌镇林场虎噉村委石山嶂场骨头窝山地采伐林木已经广东省林业厅批准,采伐时间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9月30日。(14)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戴岸波,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该员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15)《现场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戴岸波于2015年7月20日组织木棉树村村民在村道的入山路口处架设铁架,阻止运载树木的车辆出入的事实。(1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通知》:证明经法医检验,王某、陈某3的伤势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己告知被告人戴岸波及被害人王某、陈某3,各方均无异议。(17)海丰县中医医院出具的《放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证明王某、陈某3双侧肾脏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1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戴海波、陈金松等人在架设限高铁架的施工现场。(19)海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证明》:证明该大队派员多次前往虎噉村委,由村委干部协助通知戴海波,戴海波,均去向不明,无法取证。(20)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无法联系陈金松、戴立恒、陈苏晓、陈锦标到位接受调查,无法取证。(二)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陈某3辨认出本组3号照片(戴岸波)的男子,就是打他并硬要其赔钱的人。(2)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王某辨认出本组3号照片(戴岸波)的男子,就是打他并硬要其赔钱的人。(3)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陈某1辨认出本组3号照片(覃某2)的男子,就是为二被害人王某、陈某3交付2000元医疗费的人。(4)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秦某辨认出本组5号照片(戴岸波)的男子,就是殴打他人的戴岸波。(5)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秦某辨认出本组5号照片(陈某3)的男子,就是被戴岸波殴打的人。(6)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戴某2辨认出本组10号照片(陈某3)的男子,就是被戴岸波。(7)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戴某2辨认出本组11号照片(陈某3)的男子,就是被戴岸波殴打的人。(8)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杨某辨认出本组1号照片(戴岸波)的男子,就是殴打陈某3的人。(9)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覃某1辨认出本组10号照片(戴岸波)就是拦车并殴打陈某3的人。(10)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田某辨认出本组6号照片(戴岸波)就是拦车并殴打王某的人。(三)鉴定意见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广东省公安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检验,王某、陈震宇的伤势均属轻微伤。(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18时左右,在黄羌镇虎噉村委会木棉树村山下的路口,戴岸波去拦阻开摩托从村经过的外省人,被一在山上砍柴的外省人驾驶的摩托车碰伤了左手衬,戴岸波到我医疗站来处理,我当时见戴岸波只是肘部擦破一点皮,伤很轻,我就用创可贴药胶布帮他帖伤口,但由于他手有汗贴不住,所以我就用纱布包扎他的伤口,包扎完后戴岸波就在卫生站坐,后经过交警协调双方工作,最后由开摩托车人的付清我医疗包扎费60元,并赔偿戴岸波2000元医疗费,2000元由他们的工头代交在我的医疗站,作为戴岸波处理伤口及作其他检查费用;其这样做是不让外省人在山上砍柴,故意拦阻他们而导致伤到手的,因为戴岸波没有再到我医疗站处理伤口,没有产生医疗费,所以我愿意把存在我这里的钱交给公安机关处理。(2)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黄羌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代表,2015年7月21日18时19分,我(手机号码135××××6686)接到黄羌镇虎噉村委木棉树村村民戴岸波的电话(138××××4288),他在电话里说,对我今天带队到他村拆排楼(限高铁架)一事,问有否发通知等手续,说他侄子在现场被人打到,我回答说我镇是配合交通、公安来拆限高铁架的,我说在拆铁架现场,没有看到有人被打;最后他对我说,以后我进他村做工作时,他要打我,我回答他说,我进你村也是为了你村的群众利益,你要打我,你也要想一想,然后,他就关电话;木棉树村在通往其村观音庙的一条村道被设置限高铁架,该限高铁架没有向镇府报建,经我镇府交通部门测量限高只有2.27米,小轿车才能通行,运输车辆不能通行,经向虎噉村委干部了解,该限高铁架是木棉树村部分村民设置的。(3)证人陈某2足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19时许,我接到圆山岭交警中队林军镇的电话说,说我村委木棉村有宗交通事故报警,让我先去看一下,如果能解决的话交警就不用跑过来处理;经核对报警人是戴岸波的手机号码,我赶到现场时,虎噉村村委里里外外有二十人在那里,其中有戴岸波、陈伟康及村里的部分男青年在现场,我就问他们,戴岸波讲他被砍树的外省人撞到,我见他手肘部用纱布包扎着,我就对他们讲让我来处理,他说他报了交警,意思是不同意我解决,我就打电话给林军镇让交警到现场来才能处理,当事人不同意我解决,林军镇讲他会派人前来处理;这时有一名砍树的男青年开一辆摩托车经过(只穿一只鞋),戴岸波等人见到后就开声讲就是这个人,并将该男青年的摩托车拦截下来,推进了村委会,里面还有另一名外省男青年被扣留;当时戴岸波等人在村委会看守着这两个人,我怕事情闹大,吩咐村的人不要打他们;当时戴岸波还提起他侄子被前来拆牌楼架的人拉伤,他在电话找过黄羌镇副书记张某书记,并称对村里砍树的事和他侄子伤的事处理不公的话,见到他就要打他;交警二位同志到达村委会后,咨询了情况,就和戴岸波协调,戴岸波当时提出要到深圳去治疗,交警不同意,戴岸波说事情没有解决,就不让砍树的外省人离开,最后协商就近医疗,叫砍树方的外省人付2000元医疗费在本村委陈某1的医疗站,作为戴岸波的医疗等费用,然后交警将两辆摩托车及两位外省人带回交警;投资商办理了虎噉村委石山嶂场骨头窝山地的桉树砍伐手续后,由于少数村民阻挠,并在进山的道路设置牌楼限高阻止载树木的车辆出入,2015年7月21日戴岸波等人也是因为限高牌楼被镇政府等部门拆除而从深圳赶回来的,戴岸波一直出面阻挠不同意让投资商砍树。(4)证人戴某1证言:虎噉村石山嶂上的成材的按树约600亩,是我于2014年7月份跟吴海溪购买的,并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2015年4月23日我向海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号[海林证字(2004)第00234号],我共购请三十名工人,2015年5月2日我们驾驶挖土机上山时被戴海波、陈金松带领村民阻止开工,而且陈金松带头砸坏我挖土机的玻璃,致使到我们不能生产,我已到黄羌派出所报了案;2015年7月20日上午戴岸波出资叫其兄戴海波、陈金松在进山的出入口用铁管建构成限高排楼,不让我砍伐车辆通行,限高的高度二米三高,宽三米六,后来我通过镇政府和派出所报告后被镇政府拆除;2015年7月21日下午18时许,我接到工人王某的电话,他告诉我说他驾驶摩托车下山出去买菜路过虎噉村限高排楼路段时,有十几名村民在村路中央站着,他慢慢驶过时被站在路中央的人(戴岸波)用脚踢,然后殴打他,并扣留他的摩托车;后另一名工人陈某3驾驶摩托车经过上述地点时,也无故被殴打,将车和人扣住,不让走,并且硬要陈某32000元,威胁我工人,不准工人在山上住,不准砍伐树木,马上离开村庄,否则见一次打一次;后来我在该村了解到是虎噉村戴岸波所为,戴岸波多次阻挠我公司合法砍伐树木,不让我们开工,这次他在深圳带年轻人回来是故意闹事,戴岸波等人阻止我们生产是为了钱,今年4月27日我和戴国祥到深圳找过戴岸波,要求其不要纠集村民阻止我们的生产,当时戴岸波要我十一万元给他就保证我们生产没事,当时我同意十一万元,问他钱十一万元是什么意思,是代表村还是个人行为,他没有回答;因此一直至现村民多次闹事,从5月2日至现有13日,挖土机每日损失1600元,员工误工费,伙食费等损失共有4万元。(5)证人秦某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18时许,我在黄羌镇虎噉村委后面的山采药材后途经木棉树村的道路时见到有一群村民占住了整个路面,其中有一名男青年(戴岸波)在殴打一名外地男青年;他们在该入山的路口拉横幅横过路面,横幅写着“封山育林,保护水源”的字样,我走至人群时,刚好山上下来一辆摩托车,该摩托车经过人群时车速放慢下来沿人群的空隙穿过,该摩托车开至路边时,突然站在路边的那名男青年(戴岸波)踹了开摩托车的男青年一脚,接着又踢了一下摩托车司机的脚,当时连车同人被踢倒在路边,该司机爬起来后非常惊慌,连鞋都顾不上穿就将车扶起来开走了;后来听现场的人叫那用脚踢人的人叫他“岸波”,他踢了人之后还对其他在场的人讲这些北仔不用怕他们,见到他们就该打他们,其他在现场的人跟着起哄;约过了几分钟后,从村里头开来一辆摩托车上山,车上载有一名男青年,他们车上的两个人经过这些人时也是车速慢下来找隙穿过,但是“岸波”故意站出来阻挡摩托车,尔后“岸波”对开摩托车的人发话说你撞到我,并且在骂他,还用脚踢了该摩托车司机,车上的两个人和他理论说没有撞到他,“岸波”硬要他们赔他2000元,否则不能离开,该司机和他理论争吵一番后不吱声了;司机根本不会撞到男青年,司机用脚支撑着地,车开得非常慢,是“岸波”有意用手拦让车的倒车镜给擦伤的,我不知道“岸波”无故打人的原因,“岸波”是非常随意性的打人,欺负那两名开摩托车的男青年,他们是在山上帮人砍树的外省人。(6)证人田某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约18时许,我到虎噉村里面的小卖部买烟,在回工棚的途中经过前几天村里搭建一限高铁架排楼的地方,看到的有二十多个本地的男青年站在那里,刚好我们的工头王某骑一辆摩托车出来经过当地人群,突然被站在路中央的一名约40岁的男青年踢了一脚,当时工头一下子控制不了车子被踢下车,连人和车倒在路边,工头当时爬起来后扶起车就没敢和当地人理论什么,直接开车走开,我回到工棚后不久,工头回来对我说在返回来的路上又碰到这帮人,他们把他的车直接扣在村委会不让走,并叫我陪他一起出来村委会找这帮本地人要车;后来我们到村委会时见到我们的另一个工友也在那里,车和人也被扣在村委会,这帮人当中那个踢王某的人还在那里,并说我那个工友的车撞到他,他报了警,要我们在那里在等交警来处理,并要我们赔他的钱,最后没有办法我们的工头覃某2拿了2000元先赔给那个人;在现场的那名工友说是那名男青年有意讹诈他的,他也被该名男青年踢了一脚。(7)证人戴某2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6时许,我木棉村民戴岸波及村民很多人在我木棉树村路上搭标语,标语写“封山育林,保护水源”,这时山上砍树的工头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因为路上人很多,王某就驾驶摩托车从人群中的隙缝中经过,被戴岸波踢了一脚,车倒在地上,王某要驶车走,戴岸波又一脚踢在王某的脚上,王某连掉在地上的拖鞋也不敢去捡,赶紧扶起摩托车开走,走了一段路就被戴岸波追上,又要打他时被村民挡住说,他是打工的,不要打他,就让王某走了;接着又一辆摩托车经过,车上有两名外省人,戴岸波站在路中间,那辆摩托车驶过戴岸波身边时,戴岸波说被他车碰到,又踢了那名驾驶摩托车的外省年轻人,把人和车扣在虎噉村委,并硬要对方赔偿人民币2000元,戴岸波被碰到左肘部,因当时的车速很慢,伤得很轻微;7月20日戴岸波就叫他哥哥戴海波、戴丁树在木棉树村路上挖土搭铁架,但第二天上午就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拆除了;戴岸波等人搭铁架为了让山上砍树的车辆不能通过。其实在山上植树的老板已经同我镇、村委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已签订好协议,但戴岸波不满意其租赁条件,故一直在指挥部分村民阻挠。(8)证人杨某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6时许,陈某3开着男装摩托车载着我和覃某1到村里的小店卖东西,买完东西,覃远国开着另一辆男装摩托车过来了,然后我坐着覃远国的车,覃某1坐着陈某3开的车准备回去工棚,陈某3的车走在前面,我坐的车走在后面;陈某3的车开到上山的斜坡(被拆排楼的地方)时,被一名约40多岁,胖胖的男子用脚踢陈某3左腰的肋骨,然后陈某3的车和人倒地,那些村民把他的车和人扣到村委会,我就留在现场观看。(9)证人覃某1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下午6时许,陈某3开一辆两轮摩托车载我到虎噉村委旁小店买菜,买了菜在回山上途经木棉村搭铁架的地方时,有20多人在路边站着,有一位40多岁的男人站在路中间,当我们的摩托车经过他身旁时,这个人用左手推我们的摩托车的倒车镜杆,并大声喊停车,陈某3就停下车,说他被陈某3的摩托车撞到了,陈某3急忙道歉,他上前对陈某3的左腰部踢了一脚,然后把我们的摩托车扣下和我们一起带到虎噉村委会,还叫我们打电话让我们老板来解决,我哥覃远国跟和另一名工友开另一辆摩托车跟在我们后面,看到这种情况就打电话给我们的工头覃某2叫他过来,一会儿覃某2到来了,陈某3在村委会里面,我在村委会外面,我怕陈某3被他们打,他们二十多个人不同意我和陈某3走,那名说被撞的男人还打电话报警说他被车撞了,等交警来处理;22时许,县交警大队同志到了,那名被撞的男人叫陈某3拿钱给他治伤,然后我们的工头覃某2就拿了2000元给那个男人,我们的摩托车没有撞到那名男人,当时我们经过的时候,那名男人故意伸出左手拦我们的车,只是轻轻的碰了一下他的左手肘部,实际上他的手不会受伤,故意在村委对面医疗站涂上了红药水,用纱布包扎,要陈某3拿60元给他包扎费。(10)证人覃某2的证言:2015年7月21日18时许,我接到覃某1打来的电话,说他和陈某3二人开摩托车外出买菜时在黄羌镇虎噉村出事了,我就从山上下来到虎噉村,在现场的覃某1告诉我有一中年男子自己故意用手臂撞击他开着的摩托车倒车镜,覃某1说那中年男子接着就用脚踢了陈某3身上左边肋部一下;现场大概有几十个人,都是当地村民,那个中年男子和其他几个村民说要我打电话给我老板戴某1,还说半个小时内戴某1不来处理这事情的话,就先把摩托车推进路边的水沟再说,当时我打电话给老板,他说他在海丰有事来不了,叫我报警;那名中年男子要陈某3和覃某1把摩托车开到虎噉的村委会去,到了村委会在等警察来的过程中,那个中年男子与陈环宇的老表叫高照明的人发生冲突,当时高照明好像说了些话,具体说什么我就不太清楚,高照明被那中年男子推了几下,还想打他,就被其他村民制止了;接着就有村民叫我们全部蹲下,我就说我们没有犯法为什么蹲下,就没有蹲下,还有村民又叫我打电话给我们老板,然后我就打通老板的电话让那人接,他不接电话,还拿起我的手机说要砸掉,但没有砸又还给我了;20时许,交警来到了现场后,经过一番的协调,要求我们赔偿2000元给那中年男子作医疗费用,不够的话以后再说,当时交警叫我把钱拿给村委会对面的医疗站,我共付2060元钱给那医生,其中60元是中年男子的包扎费,我拿2060元给医生那中年男子是知道的,交警处理后大家就散了。(五)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2015年7月21日下午18时许,我开二轮摩托车载我母舅覃某1从虎噉村委旁小店买菜后,在回山的路上,途至木棉村搭铁架限高的地方,约有20多人在路边站着,有一位站在路中间40多岁的男人,看见我车经过他身旁时,就伸出左手顶我的摩托车倒车镜杆,碰了一下,他大声喊叫我停车,我停车了,他上前往我左腰上踢了一脚,然后把我和母舅、摩托车都扣下,带到虎噉村委会去,还叫我打电话给我们老板来解决;去到村委会以后,他们二十多个人不同意我走,这位男青年还打电话报警说他被车撞了;22时许县交警大队的同志到了,那位男人叫我拿钱给他治伤,后来我的工头覃某2拿了2000元给那个男人,他说今后有什么事还要找我麻烦,实际上他的手不会受伤,故意在村委对面医疗站涂上红药水,用纱布包住,要我付60元包扎费给他;我在村委办公室的时候,有几个青年要打我时被村委干部劝住了,他们用语言威胁我;我当时不知道那男青年叫什么名字,在村委会的时候,他同村人叫他“岸波”。(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7月21日下午6时许,我从虎噉村的山上开着摩托车下山,准备到村里买些日常用品,当我的车开到虎噉村委后面山的半山坡时,看到几十个村民站在路旁,我就慢慢地开着摩托车下山坡,在半山坡时有一个男青年用脚踢我的左脚,我停车后看到那么多人,不敢出声,就开着车下山去虎噉和黄羌公路交叉口接人,人没接到,我又开着摩托车回山上,在经过虎噉村委会的时候,又碰上刚才踢我的那个人,他一看到我就叫“就是他,刚才开车撞我的那个人,把他扣住。”然后就有几个人将我拦住,把我的人和车推进村委会去;后来交警来了,将我的人和车带到海丰县圆山岭交警中队去,我的摩托车没有撞到人,我的人却被打,是他们故意说我的摩托车没有撞到他的,踢我的人刚开始我不认识,后来那个人说他叫戴岸波,我希望公安机关还我清白,还我一个公道。(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岸波的供述:2015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因为我听说我村道上设置的一道限高牌楼(钢管结构)被镇政府的联合执法人员拆除,还有我侄子戴立恒为此受伤,是我侄子打电话给我的,故此我从深圳市开小车回到村里想看个明白;是陈金松设置限高牌楼的,设置限高牌楼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不让载重量大的车辆出入,该路是通往山里唯一的一条路,山上有人在砍树,但我不知道是否有砍伐证;下午17时许,我回到家,我和陈锦标、陈苏晓等人到被拆除牌楼的现场,还有村里的人约有十几人,刚好在山上有一名男青年开一辆摩托车经过,该摩托车的停车脚把碰到我的脚,车摇摆了一下,没有倒下去,然后那个人就直接开走了;约过了半个小时后,有两辆摩托车开往山里,第二辆摩托车经过我们的人群时碰到我的左手衬,我就叫他停车,并踢了该司机一脚,我问他要怎样解决,该男青年不出声,在现场停留了很久,我就用我的手机(号码是138××××4288)报了警,天也快黑了,我们就将该名男青年及摩托车扣留在村委会等交警来处理;这时第一辆撞到我脚的摩托车回山经过现场,我也叫他停下来,一起到村委会等交警处理;我左手肘部被撞伤,在村卫生站进行了清洗以后,用纱布和胶布包住伤口,交警到来了解情况以后叫我们自己和解,最后叫摩托车的人先交2000元医疗费押金放在卫生站,车让交警给拖走;因为我对拆我村的牌楼和我侄子在现场被工作人员抓伤的事很生气,我打给镇政府张副书记的电话(135××××6686),当时我问张副书记是不是他带队拆限高牌楼的,还有问他是否有发通知等手续,跟张副书记吵了起来,最后我还很生气地说了一句“以后你处理我村的事不公平,我要打你。”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岸波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岸波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岸波赔偿了被害人王某、陈某3医疗费等人民币各500元,并退还强要的人民币2000元,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岸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岸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刘如辉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浩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