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杨团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国,杨团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236号原告:陈爱国,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杨团涛,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陈爱国诉被告杨团涛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陈爱国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