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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张维柏与于祥、杨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柏,杨志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804民初738号 原告 张维柏,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谷风林,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中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杨志东,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 于祥,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其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285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志东、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2856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杨志东、于祥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夏海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