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与福州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欣源水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福州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欣源水产品有限公司,林孝斌,滕燕英,庄木兴,黄美芳,程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588号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东段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701756-0。负责人:林雨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格曼,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银行职员。被告:福州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13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91767055W。法定代表人:程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丁,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欣源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青洲路66号福州名成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二)五楼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7509577M。法定代表人:黄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丁,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孝斌,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丁,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燕英,女,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庄木兴,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黄美芳,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丁,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凯,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丁,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与被告福州鑫芳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欣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林孝斌、被告滕燕英、被告庄木兴、被告黄美芳、被告程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1元,减半收取计34625.5元,由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幼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