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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清秀与青岛公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秀,青岛公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清秀,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公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逄锋福,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清秀与被执行人青岛公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0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901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前履行1000元,余款3901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