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督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殿元申请赵富国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殿元,赵富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84号申请人王殿元,男。被申请人赵富国,男。申请人王殿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富国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富国偿还借款共计45,000.00元。申请费308元由被申请人赵富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