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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督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殿元申请赵富国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殿元,赵富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84号申请人王殿元,男。被申请人赵富国,男。申请人王殿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赵富国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富国偿还借款共计45,000.00元。申请费308元由被申请人赵富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