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449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来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庆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来斌,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奥维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来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秉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