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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翁某、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翁某,王某2,潘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849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某,女,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嘉善县,现住嘉善县。被告:王某2,女,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被告:潘某,女,汉族,1932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原告王某1与被告翁某、王某2、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刘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