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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767号原告翟某,女,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赵某,又名赵涛,男,46岁,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琳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