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767号原告翟某,女,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赵某,又名赵涛,男,46岁,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姜伊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琳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