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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856孙岩与陈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岩,陈章明,孙岩,陈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56号申请人孙岩,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陈章明,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703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岩与被执行人陈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章明名下房产,但该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和案件查封在先。现无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