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华刚、李佰元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刚,李佰元,李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刚,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佰元,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素芝,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华刚申请执行李佰元、李素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