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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凤贤与被告何金龙、张春凤、乔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贤,何金龙,张春凤,乔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359号原告:唐凤贤,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何金龙,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春凤,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乔淑云,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唐凤贤与被告何金龙、张春凤、乔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唐凤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何金龙、张春凤、乔淑云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440元;2.要求担保人张春凤、乔淑云承担担保责任;3.要求何金龙、张春凤、乔淑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何金龙与张春凤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3日何金龙在唐凤贤处借款1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约定月利率为2分,张春凤、乔淑云担保。何金龙未能按期还款,唐凤贤诉至法院,要求何金龙、张春凤、乔淑云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唐凤贤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何金龙、张春凤送达法律文书。唐凤贤无法提供何金龙、张春凤的其他送达地址,且不同意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何金龙、张春凤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凤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