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刘荷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刘荷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513号原告:王素兰,女,汉族,1940年6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荷梅,女,45岁,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兰诉被告刘荷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王素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兰撤回起诉。诉讼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王素兰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