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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刘荷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刘荷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513号原告:王素兰,女,汉族,1940年6月2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刘荷梅,女,45岁,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兰诉被告刘荷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王素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兰撤回起诉。诉讼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王素兰承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