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民初1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程汇东与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汇东,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036号之二原告程汇东。被告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316841),住所地宜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苑街道办事处五楼。法定代表人吴锋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汇东与被告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汇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新吉元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黄柏河完全小学运动场新建工程的工程款31269元予以冻结,为此原告程汇东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鄂E×××××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为了确保担保效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程汇东所有的鄂E×××××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卫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