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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陈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16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帅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无业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2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41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9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陈帅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付某沿青岛市长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兴路路口附近时,与王某驾驶的鲁BXXX**号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帅,付某受伤。后被告人陈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检测,被告人陈帅血样中乙醇含量150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付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聪聪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孙尉罡书记员王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