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程文萍与李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萍,李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程文萍,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李小春,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原告程文萍诉被告李小春、揭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小春向原告程文萍偿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日起给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32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52元,由被告李小春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是将其直接支付给原告。由于李小春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文萍于2017年1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5452元,执行费6732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小春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财产线索,至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小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小春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83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康华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