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福与王淑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王淑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613号原告:王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淑环,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温成芳,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与被告王淑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淑环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撤回对被告王淑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保全费2330元,由原告王福负担。审判员 武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鑫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