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学七与何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七,何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七,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何乔林,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学七申请执行何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8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何乔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