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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峰、姚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姚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周峰,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姚威,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周峰为与被执行人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威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姚威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次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姚威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威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姚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本院(2017)浙0203执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