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缘泰澳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缘泰澳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278号原告:华材供应链有限公司(CHINARESOURCESSUPPLIERLT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切斯路39-41号切斯商务中心108房(SUITE108,CHASEBUSINESSCENTRE,39-41CHASESIDE,LONDON,UNITEDKINGDOM)。代表人:陈艳能,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缘泰澳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333号A区365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华材供应链有限公司(CHINARESOURCESSUPPLIERLTD)与被告上海缘泰澳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原告已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材供应链有限公司(CHINARESOURCESSUPPLIERLTD)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先鹏审 判 员 俞建林人民陪审员 吴燕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丽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