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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正武诉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武,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武,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华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490200元,并负担执行费13135元,案件受理费1328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