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松治与王永军张龙武王正合卫万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松治,王永军,张龙武,王正合,卫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卫松治,男,住洛宁县。被执行人:王永军,男,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张龙武,男,住洛宁县。被执行人:王正合,男,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卫万松,男,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卫松治与王永军,张龙武,王正合,卫万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8民初字第75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贤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