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道民与王现军、崔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民,王现军,崔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民,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现军,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彩红,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道民与王现军、崔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现军、崔彩红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