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丹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组织机构代码74288496-8。法定代表人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丹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人李丹工资19391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丹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