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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惠敏与陕西陇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敏,陕西陇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敏,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陇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敏与被执行人陕西陇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惠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69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执行回全部案款2469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7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67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