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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令民被申请人李光辉、蒋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令民,李光辉,蒋乐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6号申请人:谢令民,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李光辉,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蒋乐春,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光辉之妻。申请人谢令民被申请人李光辉、蒋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令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光辉、蒋乐春所有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光辉所有的座落于邵东县权证号码为xxx和被申请人蒋乐春所有的座落于邵东县权证号码为xxx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房地产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唐军武审 判 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刘嘉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黔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