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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志愿与郭永彬、邓慧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愿,郭永彬,邓慧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95号原告:蔡志愿,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彬,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侯李平,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慧影,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志愿诉被告郭永彬、邓慧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蔡志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永彬、邓慧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蔡志愿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