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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红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男,1959年1月6日生,满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站委。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兵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0)通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告赵红兵交付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145号的门市房(建筑面积为193.45平方米),并协助原告赵红兵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2012年10月12日赵红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请求执行的事项为: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交付坐落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145号的门市房;2、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该门市���的产权转移手续;3、案件受理费45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现本案实际执行情况为:1、执行标的门市房已交付给赵红兵;2、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送达,赵红兵可持该裁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东秀执行员  杨海山执行员  杨铁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