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丽舒与金守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舒,金守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638号原告黄丽舒。被告金守库。原告黄丽舒诉被告金守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丽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黄丽舒承担。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