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妮兰、魏建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妮兰,魏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08号申请人陈妮兰,女性,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邓平村涂王湾108号。被执行人魏建阳,男性,汉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三王村下魏10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建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建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建阳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建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妮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潘侃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