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宏伟、赵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宏伟,赵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659号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县。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伟,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赵宏伟,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掖市××区二社**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86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复忠,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涛,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掖市××区二社*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30XX****XX。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宏伟、赵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64元,减半收取计13832元,由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