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牛祥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祥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79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祥敏,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祥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方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祥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牛祥敏酒后与家人到本市淮上区阿里巴巴KTV唱歌,结束后因结账一事与KTV发生纠纷,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双墩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之后,被告人牛祥敏驾驶皖C×××××号小型面包车,带着其弟牛某从淮上区农机大市场出发,行驶至通城国贸时被双墩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牛祥敏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祥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祥敏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牛祥敏酒后与家人到本市淮上区阿里巴巴KTV唱歌,结束后因结账一事与KTV发生纠纷,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双墩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当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牛祥敏驾驶皖C×××××号小型面包车,带着其弟牛某从淮上区农机大市场出发,行驶至通城国贸时被双墩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汇报110指挥中心后,将牛祥敏移交至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牛祥敏带至蚌埠市肿瘤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牛祥敏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祥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驶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牛某的证言,被告人牛祥敏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牛祥敏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祥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祥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祥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