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386尹启球与施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启球,施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386号原告:尹启球,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施永华,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尹启球与被告施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启球撤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嘉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