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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386尹启球与施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启球,施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386号原告:尹启球,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施永华,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尹启球与被告施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启球撤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嘉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