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亚成、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亚成,陈海波,薛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364号申请执行人:葛亚成,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海波,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薛雅珍,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亚成与被执行人陈海波、薛雅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薛雅珍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但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海波、薛雅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翔 百度搜索“”